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、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(以下称“认定机构”),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:   (一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;   (二)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;   (三)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,受理、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;   (四)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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